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3252号
原告:平凉市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
被告:平凉市水文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
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凉市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凉市水文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平凉市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由原告平凉市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徐筱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莉
书 记 员 石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