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3815号
原告:兰州兴恒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武胜驿镇兑角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宴静,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润安巷124号第9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桑园子村大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兴恒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兰州兴恒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兴恒源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兰州兴恒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