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3民初3627号
原告:甘肃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8760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运(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来紫堡乡桑园子村大桥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75658470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甘肃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2元,减半收取3876元,由原告甘肃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魏 莹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