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11号 原告: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大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刚,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原告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