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泰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银江智慧城市技术有限公司、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03民初8986号 原告:***,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银江智慧城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 被告:厦门泰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银江智慧城市技术有限公司、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泰元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