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聚隆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单耀晓,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君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盛中华,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海翔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聚隆绿化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君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3民初5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青岛海翔置业有限公司预缴案件受理费,青岛海翔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海翔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明明
审 判 员 齐 新
审 判 员 甘玉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志昌
书 记 员 王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