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德善明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8686号 原告:青岛德善明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81号海信商务楼C座4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_1号20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青岛**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景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青岛德善明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滨海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青岛德善明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已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德善明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红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嫣然 书 记 员  王嫣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