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民初108号
原告:***湘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华新大道(西二环)**。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斌,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蒇,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澧浦镇澧兴路**靠西一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湘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湘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经审批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周 宏
审 判 员 刘丽娅
审 判 员 张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许建中
书 记 员 匡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