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6民初3562号
原告: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刘两河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刘两河村。
法定代表人:龚保,社长。
被告:北京兴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西台上村村委会西1000米。
法定代表人:郭庆辉,经理。
原告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刘两河村经济合作社(下称刘两河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北京兴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兴怀园林绿化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两河经济合作社之法定代表人龚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怀园林绿化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两河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兴怀园林绿化公司给付2017至2018年度、2018至2019年度租金共104 000元;2.诉讼费由兴怀园林绿化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5月1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原告将本村土地租赁给被告种植花草树木,租期15年。租金实行上交方式,每年5月1日前交清一年租金,被告未按时交纳租金,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兴怀园林绿化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刘两河经济合作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举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7年5月,刘两河经济合作社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兴怀园林绿化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65亩土地租给乙方用于种植花草树木,土地租赁期限为15年(2007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2007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每亩每年租金600元,2012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每亩每年租金700元,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每亩每年租金800元,租金实行上交方式支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上交日,年租金一次付清。2018年5月,刘两河经济合作社持诉称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兴怀园林绿化公司给付2017至2018年度、2018至2019年度租金共计104 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土地租赁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兴怀园林绿化公司与刘两河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其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刘两河经济合作社主张租金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兴怀园林绿化公司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兴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刘两河村经济合作社2017至2018年度、2018至2019年度租金共计104 000元。
如果北京兴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北京兴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北京兴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东
人 民 陪 审 员 许怀友
人 民 陪 审 员 苏天福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