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13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兴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西台上村村委会西1000米。
法定代表人:郭庆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保建,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村。
法定代表人:朱国文,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保华,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栋,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兴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兴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兴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苏丽娟
审 判 员 王蕾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