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保487号
申请人:***,女,畲族,1971年2月25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
申请人:王妹,女,畲族,1999年3月23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
申请人:王某,男,畲族,2005年10月10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立兵,系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万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宏业大厦3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650015108。
法定代表人:郭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蕾、刘江娇,系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王妹与被申请人贵州万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王某、王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贵州万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06031.1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出具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王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万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06031.1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某、王妹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