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万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民初2423号
原告:贵州万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宏业大厦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650015108。
法定代表人:郭峰。
被告:***,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畲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告:王妹,女,1999年3月23日出生,畲族,住址同上。
被告:**,男,2005年10月10日生,畲族,住址同上。
原告贵州万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妹、**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万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王妹、**发生劳动争议后,向贵阳市乌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乌劳人仲案字(2016)第32号裁决书,双方均不服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分别作出(2020)黔0112民初3353、(2020)黔0112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王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1民终572号、(2021)黔01民终570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本院分别受理两案。因贵州万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王妹、**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本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故本案应并入本院立案在前的(2021)黔0112民初2181号案件中一并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黔0112民初218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罗哲武
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
人民陪审员  杨建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