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畲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妹,女,1999年3月23日出生,畲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2005年10月10日出生,畲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王某之母),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畲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立兵,贵州沃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万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宏业大厦3层1号。
法定代表人:郭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淋,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静,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王妹、王某因与上诉人贵州万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2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2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某、王妹、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贵州万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 俊
审判员 汤 萍
审判员 谌致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一多
书记员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