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王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执保166号
申请人:***,女,1971年2月25曰出生,畲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麻江县。
申请人:王某,男,2005年10月10日出生,畲族,住址同上,(系***之子)
申请人:王妹,女,1999年3月23日出生,畲族,住址同上,(系***之女)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耿立兵,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r0952393。
被申请人:贵州万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宏业大厦3辱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650015108。
法定代表人:郭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王某、王妹于2020年4月15日向贵阳市乌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万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906031.1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4月20曰今贵阳市乌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王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万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06031.1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某、王妹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