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2财保4号
申请人:***,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畲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麻江县。
申请人:王某,男,2005年10月10日出生,畲族,住址同上,(系***之子)
申请人:王妹,女,1999年3月23日出生,畲族,住址同上,(系***之女)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耿立兵,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952393。
被申请人:贵州万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宏业大厦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650015108。
法定代表人:郭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王某、王妹于2020年4月15日向贵阳市乌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万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906031.1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4月20日,贵阳市乌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亲属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中遭受工伤,申请被申请人赔偿,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及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万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906031.1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雪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