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黔记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辽0102执6395号
申请执行人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黔记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102民初7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本金共计人民币143982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19年7月15日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余额远不足偿还申请人债务,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执行员*飞执行员***
书记员赵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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