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1311民初4745号
原告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款413950元及利息(以41395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7元,减半收取计3864元,由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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