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宁中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2财保1477号
申请人辽宁中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中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辽宁中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法官助理鞠佳颖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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