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灵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8)晋07行终160号
上诉人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因诉被上诉人灵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一案,上诉人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不服(2018)晋0781行初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因主动履行政处罚决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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