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宁实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2民初2616号 原告:辽宁实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5-2号(1-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庆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实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辽宁实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实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16元,减半收取16058元,由原告辽宁实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彤 书 记 员 ***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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