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2民初2616号
原告:辽宁实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5-2号(1-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庆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实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辽宁实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实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16元,减半收取16058元,由原告辽宁实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彤
书 记 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