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

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与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20961号

原告: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66号1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常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3号楼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姁,公司员工。

被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3座21层2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安,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柴榕翔
书  记  员   卓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