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5833号
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戴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康,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娟,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66号1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常毅。
原告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连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