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

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深圳优鸿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9078号
原告: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66号1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5451585E。
法定代表人:常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优鸿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芬社区西头新村宇丰工业区1号厂房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01681F。
法定代表人:梁志芳。
原告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优鸿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2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许  逸  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清  娜
书记员 李锴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