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山水地环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水兰天地质岩土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红石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503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兰天地质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水红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刘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靖,该公司副董事长。
担保人:刘靖,男,生于1957年8月16日,住址:湖南省麻城市。
本院在执行天水兰天地质岩土工程公司与天水红石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天水红石矿业有限公司在XX年XX月XX日给付天水兰天地质岩土工程公司XX元,XX年XX月XX日给付XX元,XX年XX月XX日给付XX元,剩余全部案款在XX年XX月XX日前全部付清。并由刘靖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5民终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霍学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侯娟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