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山水地环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特别程序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4诉前调确137号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11日生,现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人:***(系***妻子),女,1975年7月5日生,现住甘肃省康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丽,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水兰天地质岩土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322494165L,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栋,任公司经理。
申请人:黄世高,男,1967年2月23日生,住甘肃省康县。
本院于二○二二年五月十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天水兰天地质岩土工程公司、黄世高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天水兰天地质岩土工程公司、黄世高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二○二二年五月六日经康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李建伟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天水兰天地质岩土工程公司、黄世高确认欠申请人***、***劳动报酬共计31856元;申请人天水兰天地质岩土工程公司、黄世高自愿于2022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申请人天水兰天地质岩土工程公司、黄世高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天水兰天地质岩土工程公司、黄世高于二○二二年五月六日经康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李建伟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郭 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雅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