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822执294号
包广金:
本院在执行你与**、通榆县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你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的规定,本院(2022)吉0822执294号案件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