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723民初2142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9月20日生,吉林省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省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51,482.00元,并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LPR利率给付利息;2.被告返还原告施工保证金1,100,000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通榆县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自吉林省兴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x小区X号楼、X号楼、X号楼转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通榆县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按图纸面积计算工程款。其中X号楼、X号楼单价1500元/平方米,5A号楼楼房部分1310元/平方米、人防工程和地下室2590元/平方米。2019年12月8号楼、9号楼竣工交付使用,2020年12月5A号楼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3,251,482.00元及施工保证金1,100,000.00元未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吉林省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通榆县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科安公司已经超额支付给**5A及地下、x、x楼的工程款1,766,789.50元,无需向**返还农民工保证金110万元,质保金1,005,690.71元未到期。1.科安公司已经超额支付了5A号楼及地下室工程款652,782.59元。5A号楼图纸地上建筑面积13919.53平方米,每平方米1310元,5A地上部分合同价款18,234,584.30元;地下图纸建筑面积1,559.49平方米,每平方米2590元,5A地下部分合同价款4,039,079.10元,合计为22,273,663.40元。5A的合同总价款22,273,663.40元-已付款18,782,971.43元-第三方施工3,158,593.46元-质保金565,052.10元-未完工工程及不合格工程28万元-施工资料费139829.00元=到期应付工程款-652,782.59元。科安公司已经超额支付了5A号楼及地下室工程款652,782.59元。2.科安公司已经超额支付x、x楼工程款1,231,002.95元,8#楼建筑面积4,891.46平方米,x楼建筑面积4,446.93平方米,合计面积9,338.39平方米。每平方米1500元,合同价款为14,016,585.00元。xx楼合同总价款14,016,585.00元-已付款14740052.30元-第三方施工89,730.00元-质保金417805.65元=到期应付工程款-1,231,002.95元。合计5A及地下、x、x楼的工程款,科安公司已经超额支付了1,766,789.50元,合同总价款36,290,248.40元-已付款33,523,023.73元-第三方施工3248323.46元-质保金1,005,690.71元-未完工工程及不合格工程280,000.00元=到期应付工程款-1,766,789.50元。科安公司已经超额支付1,766,789.50元,无需向**返还农民工保证金110万元。而且签合同约定的是政府返还农民保证金之后返还,现在政府也没返还。3.质保期尚未届满,**现在无权主张质保金。5A及地下交工时间是2020年12月1日、土建部分质保期至2023年12月1日,防水比这还晚两年;x、x楼的交工时间是2020年6月6日,土建的质保期至2023年6月5日,防水比这还晚两年。质保期尚未届满,**无权主张质保金。请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东城领秀小区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方为吉林省兴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兴东房地产公司),兴东房地产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吉林省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安公司),科安公司又将其承包工程中的5A及地下人防工程、8#、9#楼的建设工程转包给**。2019年3月22日科安公司与**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小区。2.工程地点:******诚美路北侧、云腾街东侧。3.工程内容:x、x住宅楼。4.结构形式及面积:框剪结构,建筑面积约9400㎡(以图纸面积为准)。二、承包方式及范围:1.承包方式:平方米包干一次包死,包工包料,即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住宅楼不包含电梯、***、进户门及窗。混凝土由甲方供给,按**当地混凝土价格执行(甲方供应的混凝土视为同期拨款),混凝土泵臂长为46米及56米。2.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土方(含基础回方)、**、电照、通风、消防、内外抹灰及施工期间的水电费。……四、工程工期:1.施工工期: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15日,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应按以下进度完成施工,住宅楼x、住宅楼x自开工到主体封顶时间为50天,2019年8月1日具备初验条件。……五、承包价款:1.住宅x、住宅x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壹仟伍佰元(1500元/㎡),工程价款壹仟肆佰壹拾万元(141,00000)。……六、结算方式:1.付款方式:单位工程主体封顶后3日内每平方米给付500元,内外墙抹灰工程完成后3日内每平方米给付300元,建设单位组织自检验收合格后3日内每平方米给付400元,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扣除总价款3%保修金,余款60天内给付(甲方供应的混凝土视为同期拨款)。七、质量保修期、保修责任、保修金的支付:1.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为5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5)其它未约定内容保修期为2年。2.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2)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结算总价款的3%,质量保修金不计银行利率。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十二、其它:1.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双方签订合同之日乙方需向甲方预交工程静压管桩款及农民工保证金叁佰万元(300万元),若乙方承包本小区10#楼,乙方不再预交静压管桩款及农民工保证金。农民工保证金按政府退回时间及时退回乙方。……”2019年5月25日将x小区x号住宅楼及地下人防工程转包给**,双方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小区。2.工程地点:******诚美路北侧、云腾街东侧。3.工程内容:5A号住宅楼及地下人防工程1650平方米。4.结构形式及面积:框剪结构,建筑面积约5A号楼14,000平方米,地下人防工程1650平方米(以图纸面积为准)。承包方式及范围:1.承包方式:平方米包干一次包死,包工包料,即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住宅楼及地下人防工程均不包含电梯、***、进户门、窗、**、电照、消防及通风工程(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所发生的砖模、混凝土垫层材料费及人工费均与本合同价格无关)。混凝土由甲方供给,按**当地混凝土价格执行(甲方供应的混凝土视为同期拨款),混凝土泵臂长为46米及56米。2.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土方(含基础回方及地下室顶板回方)装饰装修及施工期间的水电费。……四、工程工期:1.施工工期: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15日,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应按以下进度完成施工,地下人防工程封顶时间为2019年6月13日。2019年10月1日具备初验条件。……五、承包价款:1.住宅5A#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壹仟叁佰壹拾元(1310元/㎡),人防、综合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贰仟***拾元(2590元/㎡)。……六、结算方式:单位工程主体封顶每平方米给付500元,内外墙抹灰工程完成后每平方米给付300元,建设单位组织初验收合格后每平方米给付400元,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扣除总价款3%保修金,余款60天内给付(甲方供应的混凝土视为同期拨款)。七、质量保修期、保修责任、保修金的支付:1.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为5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5)其它未约定内容保修期为2年。2.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2)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结算总价款的3%,质量保修金不计银行利率。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组织x小区x、x、x楼及x楼地下人防工程建设的施工,**向科安公司支付静压管桩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2,900,000元,其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1,100,000元。据建筑设计图纸显示,8#楼建筑面积为4,891.46平方米,9#楼建筑面积为4,446.9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9,338.39平方米,双方约定单价为1500元/平方米,x、x楼工程总价款为14,007,585元。x楼建筑设计图纸显示地上建筑面积为13,919.53平方米,建筑单价为1310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价款为18,234,584.3元,地下人防工程建筑面积1,559.49平方米,建筑单价为2590元/平方米,地下人防工程价款为4,039,079.1元,合计为22,273,663.4元。科安公司认可的x、x、x楼及5A#楼地下人防工程的总价款为36,281,248.4元。**认为5A#楼的建筑图纸中包含了夹层(地下人防工程之上,一层之下),但是面积未包含在图纸的建筑面积13,919.53平方米之内,根据建筑图纸计算面积为1154平方米,层高为1.6米,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及甲方总经理贺联的口头承诺,5A#楼夹层层高小于2.2米,应按577平方米计算工程造价,价款应为755,870元,因此**认为8#、9#、5A#楼及5A#楼地下人防工程总工程价款为37,037,118.4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对账,对于科安公司已经支付给**工程款33,949,832.71元无异议,其中包含科安公司代**垫付的材料款及第三方施工款10,438,731.71元、科安公司支付给**住宅21套抵顶的工程款6,881,620元以及已经科安公司支付的现金16,629,481元。**主张交纳的2,900,000元农民工保证金及静压管桩款,除去农民工保证金1,100,000元外,实际使用静压管桩金额为1,675,884元,科安公司应返还124,116元,科安公司对此无异议。科安公司主张x、x楼64套管井门款35,200元、x楼防火门材料费及安装费120,069元、5A#楼地下室由第三方施工所产生的降水费用50,592元及防水费用553,454.48元、均包含在**施工范围内,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另外税款1,646,766元、扣除第三方施工工程款后的工程总价款3%的质保金亦应予以扣减。**对于上述费用的金额予以认可,对于64套管井门款35,200元、税款1,646,766元应予扣除无异议,但是认为x楼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其承包范围不包括消防,且地下防水与地下降水的施工均属于科安公司应提供的“三通一平”范围内的项目,该防水和降水都是原告进场前发生的,因此防火门材料费及安装费120,069元、降水费用50,592元、防水费用553,454.48元均不应由其承担。 庭审中,科安公司提出**施工的x号楼地库**前室及设备间部分墙体抹灰工程、地库墙面装修工程未完成,x号楼x至x**的室内疏散楼梯踏步多数倾斜,楼梯缓台有大面积龟裂、空鼓现象,x、x楼室外散水有多处下沉,并申请对未完成工程造价及质量不合格工程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长春市汇裕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经检测工程存在以下工程质量问题,不合格的鉴定项目如下:1.涉案工程“X号楼X至X**,X至X层室内楼梯台阶(包含消防连廊)”,楼梯踏面、平台、缓台抹灰面层不同程度的普遍起砂、龟裂、楼梯踏步踢面高和踏面宽尺寸明显不统一、面层平整度差(肉眼可见),个别踢脚钢筋下踢面残缺破损,大部分相邻踢面和踏面存在偏差大于10㎜,“X号楼X和X**、X和X**”之间消防连廊,可见廊道地面、踏面面层已起皮或起砂,两侧边廊抹灰饰面未施工,不符合相关规范及图纸的要求。“x号楼门市房前室外台阶”,台阶踢面石材面砖多处脱落、破碎,台阶局部整体凹陷严重、局部整体下沉,局部位置台阶面、踢面,空鼓松动脱落的现象,检测台阶部分平整度差,台阶存在施工不一致的现象,存在不同程度施工质量缺陷,不符合相关规范及图纸的要求。2.涉案工程“x号楼x号楼的***前室外台阶、室外散水护坡”,入户门台阶、地面存在下陷明显的现象,部分**第二阶正面有明显修补痕迹,局部位置台阶面、踢面,空鼓松动脱落的现象,检测台阶部分平整度偏差;局部墙根散水表面凹凸不平,局部墙根散水有水泥砂浆修补痕迹,局部散水有开裂现象,检测存在施工不一致的现象,存在不同程度施工质量缺陷,不符合相关规范及图纸的要求。科安公司交纳鉴定费41,000元。后**与科安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对于未完成工程及不合格部分的修复费用33万元**同意承担,科安公司撤回对该部分工程造价的鉴定申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交的两份《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对账确认单及科安公司提交的x楼《工程内部承包合同》、x楼及地下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x楼图纸两份、x、x#楼《工程内部承包合同》、x、x楼施工图审查合格书、x#、x#楼图纸各一份、对账确认单三份及明细十三页、产品购销合同、防火门工程量确认单、35,200元收据一枚、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地下防水施工合同、防水工程量确认单、张树彬购房款收据(抵防水工程款)、工程降水分包合同、土方及降水工程量清单两份、***出具的收据、《补充协议》、现场照片五张、未完工程量及返修工程量情况说明及工程量清单、x楼人防综合地下室图纸一页、x#楼建筑施工图纸电子版。对于**提交的工程款统计表,因系**自行制作,其提交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系2005年版,现适用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因此对**提交的该两份证据不予采信。对于科安公司提交的x工程总造价款明细表、x、x总工程总价款明细表、说明、质保金计算明细及账目汇总,因系科安公司自行制作,因此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其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本案中,兴东房地产公司将其承包的x小区建设工程转包给科安公司,科安公司并不具备x楼的施工资质,科安公司又将x楼、x、x楼的建设及地下人防工程转包给**,因此科安公司与**签订的两份《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均无效。现**实际施工后将案涉三栋楼房交付给科安公司使用,科安公司应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现经双方结算,有争议部分如下:1.**施工的x楼夹层部分是否包含在x楼建筑面积中,科安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该部分工程款;2.科安公司主张的5A#楼防火门材料费及安装费120,069元、5A#楼地下室由第三方施工所产生的降水费用50,592元及防水费用553,454.48元是否包含在**施工范围内,该部分费用是否应该从**总工程款中予以扣减;3.工程质量保证金及**认可的未完成工程及不合格部分价款330,000元是否应在**总工程款中扣减;4.工人工资保证金1,100,000元科安公司是否应返还给**。关于上述争议的问题本院认定如下: 1.**施工的x楼夹层部分是否包含在x楼建筑面积中,科安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根据科安公司提交的电子版x楼建筑施工图纸,x楼地上共计十七层,其中一层、二层面积均为1,214.22平方米,三至十四层每层面积均为754.37平方米,十五层面积为774.45平方米,十六层及十七层每层面积均为754.37平方米,机房层面积为155.46平方米,合计13,919.53平方米。**依据科安公司提交的施工图纸中32-171-1剖面图计算夹层层高为1.6米,面积为1,181.56平方米,显示该夹层为设备夹层。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第3.0.26规定:“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因此**据此计算夹层造价为773,921.8元(1,181.56平方米×50%×1310元/平方米),科安公司对此面积计算结果未提出异议,认为夹层位于人防地下室顶板上方,是x号楼与人防地下室连接部位,相当于5A号楼的基础部位,不应计算面积。本院认为,**所施工的夹层,包含在科安公司提供的图纸中,但是并未计入总的建筑面积之内,因此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应按其夹层的1/2计算建筑面积。庭审中,**主张按577平方米计算夹层工程造价755,870元,未超出夹层实际工程价款773,921.8元,因此该部分主张应予支持。 2.科安公司主张的x楼防火门材料费及安装费120,069元、5A#楼地下室由第三方施工所产生的防水费用553,454.48元及8#、9#楼的降水费用50,592元是否包含在**施工范围内,该部分费用是否应该从**总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消防工程包括消防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排烟系统、应急疏散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防火卷帘)等。**与科安公司签订的x楼《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第二条承包方式及范围中,明确约定工程“住宅楼及地下人防工程均不包含电梯、***、进户门、窗、**、电照、消防及通风工程”,因此科安公司主张的x楼防火门材料费及安装费120,069元不应由**承担,该部分不应在**总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庭审中科安公司表示施工时应先进行降水,降水工程完工后砌砖墙、打垫层,在垫层基础上做防水,**对此工序无异议。科安公司提交的《工程降水分包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而**与科安公司签订的x、x楼《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时间为2019年3月22日,降水工程远发生在**承包《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建设工程之前,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施工前发生的降水工程费用应由**承担,因此x、x楼的降水费用50,592元不属于**施工范围,不应由**承担。另外**与科安公司签订的x#楼《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所发生的砖模、混凝土垫层材料费及人工费均与本合同价款无关”,庭审中双方已经确认地下室防水工程的工序在混凝土垫层之后,因此该部分工程应包含在**的施工范围内,所产生的费用553,454.48元应由**负担。 3.工程质量保证金及**认可的未完成工程及不合格部分价款330,000元是否应在**总工程款中扣减 **与科安公司签订的两份《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均约定应按总工程价款的3%扣除质量保证金,**施工总工程款为37,037,118.4元,扣除5A#楼第三方施工价款2,405,599元、5A#楼第三方施工的防水工程价款553,454.48及8#、9#楼第三方施工价款89,730元,剩余33,988,334.92元,因此**应预留保证金1,019,650.05元(33,988,334.92元×3%)。科安公司主张的未完工程及不合格部分维修费用为330,000元,**对该金额予以认可,因该费用未超出质量保证金数额,因此按照合同约定该费用应在返还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应在工程价款中再另行扣除330,000元。 4.工人工资保证金1,100,000元科安公司是否应返还给** **与科安公司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虽约定“农民工保证金按政府退回时间及时退回乙方”,但该1,100,000元农民工保证金是**转交给科安公司,科安公司以兴东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交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即便退回,也是退回至兴东房地产公司账户中,因此其与**约定退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间以政府退回时间为准为无效约定。且农民工保证金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兜底保障措施,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现**承包的工程已完工并于2020年10月末全部交付使用,科安公司庭审中表示多次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庭审中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科安公司应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00,000元。 综上所述,科安公司现已超额支付**工程款43,668.84元(37,037,118.4元+静压管桩余款124,116元-已付工程款33,949,832.71元-税金1,646,766元-5A#楼防水工程费用553,454.48元-64套管井门款35,200元-质保金1,019,650.05元=-43,668.84元),因此对于**要求科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00,000元,扣除科安公司超额支付的43,668.84元,剩余1,056,331.16元科安公司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省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立即向**支付1,056,331.16元。 二、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12元,由**负担27,305元,由吉林省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307元,鉴定费41,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杜省古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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