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872号
原告:吉林省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兴华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代理人:***,吉林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撤回对***的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由原告吉林省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