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民终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兴华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21)吉082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庭审中未进行举证质证,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榆县人民法院(2021)吉082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通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孔  庆  江 审判员     陈**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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