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榆县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通榆县新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2民初2203号之三 原告:通榆县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通榆县新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通榆县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通榆县新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通榆县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榆县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榆县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51元,由原告通榆县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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