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13060号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深圳市宏途建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3544666929,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沙坣社区东纵路**农牧公司第**101、102。
法定代表人:李文熙。
深圳市好森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12K31,,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在被执行人深圳市宏途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市好森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744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该缴纳义务被移送至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所涉诉讼费缴纳义务已在(2019)粤0306民初17448号所涉执行案件中一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执行内容已在其他案件中一并执行,本案无需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306执130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李娜
审判员 张朝军
审判员 李 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