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途建筑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途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13059、130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新这街道华创达商务中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A6JXD。

法定代表人毛晓峰。

被执行人深圳市宏途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44666929,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沙坣社区东纵路**农牧公司第**101、102。

法定代表人李文熙。

被执行人深圳市好森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12K31,,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太康太子山下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寇小江,男性,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宏途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市好森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寇小江、***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744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宏途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市好森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寇小江、***应履行支付153663.89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7448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05元,受理费人民币4731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7448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明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颜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