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申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重庆诚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成都经典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37587D。
法定代表人:李世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8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蓝晓蓉
审判员谭红艳
审判员张海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陶明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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