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

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遂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8594号
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
法定代表人:李世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成亮,四川嘉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四川嘉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滨江路博源红光农贸超市**。
法定代表人:余佳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男,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典公司)与被告遂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金典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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