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

***、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9163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原审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
法定代表人:李世渝,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原审被告):成都联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南丰大道6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因被告(原审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审被告)成都联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川0114民初3935号生效判决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蒋建军
审判员  敬 坤
审判员  王立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