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

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804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
法定代表人李世渝,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289号。
法定代表人邓履成,执行董事。
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5093.38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已将被执行人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多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通过两次网络查询以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且本院已依法将该公司在第三方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川藏路店的应收租金予以冻结。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 功
审判员 万品儒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