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执1226号
申请执行人李新成,男,汉族,1960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市。
被执行人河南美大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大街5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李新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美大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02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美大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新成浇水款51135元,案件受理费564元,执行费675元,共计52374元。因被执行人河南美大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新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
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调查,但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给法院答复。
本院已于2020年9月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