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4执1452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瑞德尔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易大道959号高科.新马金谷A2栋B座。
法定代表人:李应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伯朗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4楼。
法定代表人:刘这华。
申请执行人株洲瑞德尔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伯朗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224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2日、2021年10月9日共发起二次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因无法找到法定代表人,故未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
2021年10月9日,本院通过短信平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0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25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杨**
审 判 员 胡 勇
审 判 员 谭剑阁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 庆
书 记 员 谭填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