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瑞德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株洲瑞德尔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济南三钻硬质合金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13财保109号
申请人:株洲瑞德尔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李应新,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三钻硬质合金厂,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孔祥民,该厂厂长。
申请人株洲瑞德尔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三钻硬质合金厂的银行存款403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提供保险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2018年7月20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瑞德尔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了财产线索清单,并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三钻硬质合金厂的银行存款403000元。
案件申请费2535元,由申请人株洲瑞德尔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善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