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2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瑞德尔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应新。
被执行人青岛优麦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株洲瑞德尔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优麦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瑞德尔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212执字第6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贾瑞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