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猎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贤友、周君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81财保108号
申请人:王贤友,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护市。
被申请人:周君,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申请人:周仁英,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澧县。
被申请人:李平林,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第三人:湖南猎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西湖区西湖镇新民社区西湖路西苑宾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红,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王贤友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348400元或查封、冻结三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或将被申请人周君在第三人湖南猎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贤友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348400元或查封、冻结三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
二、准予对被申请人周君在第三人湖南猎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予以保全。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费5000元,由王贤友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