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保289号
申请保全人:***,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帅,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湖南猎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湖区西湖镇新民社区西湖路西苑宾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保全人:湖南猎豹建设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电厂路宝峰生活家1栋217号。
负责人:刘雪春,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湖南猎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猎豹建设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共计2502840.9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名下2502840.90元的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猎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猎豹建设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502840.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钟建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杜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