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猎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猎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2609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帅,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猎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湖区西湖镇新民社区西湖路西苑宾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光明,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猎豹建设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电厂路宝峰生活家1栋217号。
负责人:刘雪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开和,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南猎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猎豹建设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11元,减半收取计67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辉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静
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