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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理工学校、重庆轻工天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3民终2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理工学校,住所地:南充市南部县河东工业园区用九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李盛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胜,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定强,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轻工天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上丁商务大厦22-19.20。
法定代表人:倪良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林,广东德纳(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广东德纳(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充理工学校与被上诉人重庆轻工天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岩土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充理工学校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天丰岩土公司诉讼请求;2、由天丰岩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7日,双方签订《地勘工程意向协议》,约定“取得项目后签订正式合同后一次性退还订金15.00(壹拾伍)万元”,现项目还未正式取得,天丰岩土公司单方要求终止协议退还订金。南充理工学校二审中补充上诉理由:1、退款条件不成建,理由不成立。该项目可以继续进行,不存在退款;2、南部县政府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会议纪要南府纪(2015)31号,对案涉的工程同意选址,而且愿意拨出土地进行修建,这个项目是通过了南部县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意,参会人员多达40余人,包括南部各个政府的相关人员,重要的是,这个项目现在为止都在进行;3、南部政府对这个项目进行了公告,表明其支持教育的立场;4、2015年第二批的资金价目表,也有案涉项目;5、就这个案子,双方签订的意向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签订的是意向书,不是正式合同,当时也告知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是知情;6、退款要取得几个条件,该项目是可以取得的,因为政府在运做的原因,暂时未取得。而天丰岩土公司也无证据证明项目不能再经营下去,如果有证据证明才可以退款。综上,一审判决没有查清事实,处理武断,理应撤销。
天丰岩土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根据意向协议的约定,签订协议当天缴纳15万,取得项目正式合同一次性退还定金15万,上述约定涉及三个时间点,签订协议、取得项目,签订正式合同。2、签订意向协议时,天丰岩土公司已经缴纳定金,取得项目的义务在南充理工学校。签订意向协议后,南充理工学校并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取得该项目,截止起诉之日,已有两年时间。两年时间已经远远超出了合理履行期限,且南充理工学校至今还没取得土地权证和规划许可证。3、由于南充理工学校暂未履行协议的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全额退还缴纳的保证金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4、本案的上诉费用应由南充理工学校承担。
天丰岩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南充理工学校退还订金15万元,并以15万为本金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到实际付清时止;2、判令由南充理工学校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7日,南充理工学校与天丰岩土公司签订《地勘工程意向协议》,其内容为“地勘工程意向协议甲方:南充理工学校乙方:重庆轻工天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乙方自愿与甲签订意向协议,具体事宜如下:一、工程地址:南部县满福坝新校区建设项目。二、承包方式:按甲方总体发包制定原则执行。三、结算方式:按甲方总体发包制定原则执行。四、本协议所指项目最终以招投标方式取得。五、本协议项目的保金缴纳标准:在签订意向性协议当天暂缴纳¥15.00(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取得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一次性退还订金¥15.00(壹拾伍)万,进场甲方支付预付款总价的15%。六、此意向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南充理工学校公章)甲方代表:杜桂林甲方开户:南充理工学校开户行:南充市商业银行花园支行账号:05×××13乙方:(重庆轻工天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代表:熊朝斌二○一六年四月七日”。2016年4月7日、2016年4月15日,天丰岩土公司分别向南充理工学校的账户05×××13转款50000元、100000元作为“保证金”。南充理工学校至今未取得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4月10日,天丰岩土公司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
一审法院认为:天丰岩土公司与南充理工学校签订的《地勘工程意向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签订地勘工程的“正式合同”前的意向协议,是天丰岩土公司与南充理工学校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地勘工程“正式合同”的基础,是南充理工学校向天丰岩土公司收取“订金”的依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履行。双方虽约定“取得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一次性退还订金”,但从《地勘工程意向协议》签订日2016年4月7日至今已两年多时间,南充理工学校未取得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地勘工程的“正式合同”无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南充理工学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天丰岩土公司造成损失,南充理工学校应退还天丰岩土公司“订金”,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天丰岩土公司主张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有悖《地勘工程意向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从天丰岩土公司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之日起计算。综上所述,天丰岩土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限南充理工学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丰岩土公司返还订金15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以下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返还订金,上述资金占用损失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天丰岩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南充理工学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南充理工学校负担。
本院审理查明:二审中,南充理工学校举出三份证据:1、南部县政府关于招商建设南部县案涉工程的公告,拟证明案涉项目是可行的,现在为止还在进行运转;2、2015年专项基金安排项目表,也涉及到了案涉工程。拟证明政府已经对这个项目有了专项的基金安排;3、上诉人关于案涉工程的指令办法,拟证明我们是全心全意在经营这个项目,这个项目到现在为止不具备退款的条件,是可以进行经营的。
天丰岩土公司质证认为:1、对公告的三性不予认可,不满足民诉法新证据的规定,在一审中已经出现,该证据没有加盖公章,是复印件,对真实性不能核实,也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截止目前为止,该项目始终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实际上因上诉人的原因导致无法进行;2、2015年的基金安排表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3、对指令办法,不是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三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是上诉人单方制作的,仅加盖了上诉人的印章,对内容不予认可。
二审另查明,南充理工学校认可案涉项目仍未取得案涉工程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天丰岩土公司当庭表示,即使现在取得了相关证件,因上诉人违背了诚信原则,也不愿意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协议。
本院认为,查明的事实表明,天丰岩土公司与南充理工学校签订《地勘工程意向协议》,并按约定向南充理工学校缴纳了15万元订金,目的是承接南充理工学校的地勘工程。虽《地勘工程意向协议》约定,在取得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一次性退还订金15万元,而迄今为止,天丰岩土公司与南充理工学校并未签订正式协议。从表面上看,天丰岩土公司退还订金的条件即签订正式合同的条件尚未成就,但从签订意向协议的2016年4月7日至今已超过两年时间,双方均未签订正式合同。未签订正式合同的原因是,南充理工学校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等证书,即签订正式合同的条件尚未成就。即使南充理工学校举证证明现项目未停止,还在积极运作、争取,但项目开展的具体时间仍然无法确定。致使天丰岩土公司与南充理工学校签订《地勘工程意向协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天丰岩土公司二审中明确,即使南充理工学校现在已经取得相关证书,天丰岩土公司依然不会承接南充理工学校的地勘工程。天丰岩土公司诉请退还订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南充理工学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上诉人南充理工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吕元华
审 判 员 江春虹
审 判 员 刘大轩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庞雨鸿
书 记 员 汤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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