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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轻工天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理工学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321民初1733号
原告:重庆轻工天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上丁商务大厦22-19.20
法定代表人:倪良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鹏,广东德纳(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理工学校,住所地:南充市南部县河东工业园区用九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李盛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轻工天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理工学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轻工天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鹏、被告南充理工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轻工天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订金15万元,并以15万为本金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到实际付清时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地勘工程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在签订此意向性协议当天暂缴纳15万元人民币的订金。在取得项目签订正式签订合同后一次性退还订金15万元。《地勘工程意向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指定收款银行账户支付了15万元订金,然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向原告签订正式合同,且原告多次请求被告退还15万元的订金,被告也拒绝退还。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意向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被告既不签订正式合同又不退还订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充理工学校辩称,1、意向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当时签订的是意向协议,并不是合同,当时已经告知原告项目正在运作并没有取得相关手续,原告是知情的;协议只能说明原告在被告那里排号;3、退款要取得几个条件,被告是否取得项目,南部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及相关人员的签字说明项目是可以取得的,因政府方面的原因暂时还未取得。如果原告能证明被告不能取得项目,被告才应当退还定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7日,南充理工学校与重庆轻工天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地勘工程意向协议》,其内容为:“地勘工程意向协议甲方:南充理工学校乙方:重庆轻工天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乙方自愿与甲签订意向协议,具体事宜如下:一、工程地址:南部县满福坝新校区建设项目。二、承包方式:按甲方总体发包制定原则执行。三、结算方式:按甲方总体发包制定原则执行。四、本协议所指项目的保金缴���标准:在签订意向性协议当天暂缴纳¥15.00(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取得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一次性退还订金¥15.00(壹拾伍)万,进场甲方支付预付款总价的15%。六、此意向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南充理工学校公章)甲方代表:杜桂林甲方开户:南充理工学校开户行:南充市商业银行花园支行账号:05×××13乙方:(重庆轻工天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代表:熊朝斌二○一六年四月七日”。2016年4月7日、2016年4月15日,原告分别向被告的账户05×××13转款50000元、100000元作为“订金”。至今被告未取得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4月10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轻工天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告南充理工学校签订的《地勘工程意向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签订地勘工程的“正式合同”前的意向协议,是原告与被告签订地勘工程“正式合同”的基础,是被告向原告收取“订金”的依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履行。原、被告虽约定“取得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一次性退还订金”,但从《地勘工程意向协议》签订日2016年4月7日至今已两年多时间,被告未取得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地勘工程的“正式合同”无法签订,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退还原告“订金”,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原告主张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有悖于意向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从原告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南充理工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轻工天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订金15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以下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返还订金,上述资金占用损失计算至订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南充理工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 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袁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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