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608民初1954号
原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温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董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华秀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河北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0787.86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中南高科保定清苑新经济产业园-1#地块-一期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该项目已经全部竣工验收完毕,合同固定总价724073.61元,被告尚欠370787.86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原告所谓的工程款及利息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工程状态为已竣工、未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但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签字变更及工期违约等情形,应当扣除相应工程款,质保金期限是否届满待核实。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原告企业信息查询页2份、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查询页;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告某甲公司(曾用名河北华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主体适格,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固定总价724073.61元及支付条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单、施工照片、交付使用照片、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工程于2021年7月2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已经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353285.75元,尚欠370787.86元工程款未支付。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被告应当给付相应利息。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对证据一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涉案工程的状态是已完工、未结算,按照合同第51页26.2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款为合同总价的80%,而非原告诉请中的付款金额,应支付款项是57.92万元。
对证据二竣工验收单、银行回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应付款项应为57.92万元,原告竣工日期为7月2日,按照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应为2021年5月15日,存在工程逾期,应向我司承担工程逾期的违约金,逾期67天,每天应当承担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即原告应当向我公司承担合同总价6.7%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为48513元,应当从应付款项57.92万元中扣除。
被告为证明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设计变更指令单4份(共5页)以及对应的费用计算稿、现场工程量确认单,变更图纸,复审分包结算审定表,变更及图差费用计算稿。证明:变更签证、负签证的金额暂定118120元,应付款项为57.92万元-已付款项353285.7元-负签证金额118120元-违约金48513元。
原告质证:对设计变更指令单4份(共5页)真实性认可,但对上述指令单对应的费用计算稿及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不认可,系被告自制。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认可,根据合同第72页2.3的约定,结算总价应当包含签证结算价,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中仅涉及工程量的增减,并没有涉及到结算的价款。原告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的固定总价724073.61元进行计算。对变更图纸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复审分包结算审定表,变更及图差费用计算稿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系被告自制。
庭审中,原告称,对于被告指出的工程未结算的问题,根据合同第71页1.1及2.1的约定,应当由被告在具备结算条件后向原告发出结算通知书,由被告的工程管理部向原告发出工程竣工结算通知书,但是根据被告庭审的陈述以及现有未结算的事实,被告至今没有进行结算,属于恶意拖延,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的成就。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应按照被告所述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对于被告提及的质保金的问题,根据合同第52页26.2.5的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被告应当支付全部的质保金,案涉工程于2021年已经竣工验收完毕,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已经具备。对于被告提出的扣减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7条规定,案涉工程发生在新冠疫情期间,属于不可抗力,被告提出的扣减违约金的主张不应当被支持。
庭审中,被告称,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该部分属于结算最终的价格,因该工程未经结算,所以该部分仅作庭审参考。根据合同第71页1.1的约定,因涉案工程未进行交付测算流程,故被告无需向原告发送结算通知书,不存在故意拖延结算的情形,原、被告就结算事宜进行的沟通仅为启动结算流程的准备工作。关于结算总价,合同第66页第五条明确约定,工程变更签证款于工程结算时一并支付。合同第72页2.3明确约定,结算总价=本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调整(含合同规定材料调差)+签证结算价+设计变更结算价-减少项目+奖励-违约金±其它。涉案工程存在签证变更的事宜,在双方的最终结算价款中应当予以调整,而非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予以认定。关于质保金问题,从原告提供的现有资料及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工程的具体竣工验收及完工时间,原告认为涉案工程质保期已届满无充分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抗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1年4月28日,原告某甲公司为承包人与被告某乙公司为发包人签订《中南高科•保定清苑新经济产业园-1#地块-一期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GK-0088-BD-01K-01Q-2C-SG-005。该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中南高科•保定清苑新经济产业园-1#地块-一期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2.工程规模:本项目占地面积:125664.67㎡,188.50亩,建筑面积:140293.64㎡,包含有3层框架结构厂房16栋、2.5层框架厂房16栋及配套设施等建/构筑物组成,为毛坯交付项目。3.工程地点:本项目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以北,新华西路以南。二、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中南高科•保定清苑新经济产业园-1#地块-一期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根据发包人书面审核、批准下发的图纸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品种、规格和品质进行施工,包括但不限于:绿化苗木种植、园区人行道路、停车位的面层铺装及其基层施工、汀步、种植营养土、饰面、景观硬景基础、景观水电管线及安装、路灯及其基础制作安装与施工、回填造坡、景观道路、浇灌系统等工程的完成及其缺陷修复,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养护、保修等内容。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4月15日(以发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5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标准。如果项目当地的地方规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项目所在地方规定的标准执行。发包人如果另规定质量标准的,并且该规定标准不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的要求执行。承包人必须同时保障所完成建设的本工程符合前述的整体总承包工程质量标准要求。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柒拾贰万肆仟零柒拾叁元陆角壹分(¥724,073.61元);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陆拾陆万肆仟贰佰捌拾柒元柒角贰分(¥664,287.72元);合同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柒佰捌拾伍元捌角玖分(¥59,785.89元)。2、合同形式:固定总价。
专用条款主要约定:13.工期延误13.3通用条款内关于工期顺延的所有规定,均须按以下的修订条款执行:所有非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非完备的现场条件(如三通一平)、恶劣天气、扰民与民扰、春节、秋收、中考和高考、政府重要会议或活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行业检查及卫生检查等而要求停工等对工期及合同价款的影响,均视为已包括在合同工期及合同总价内,合同工期不会因此等事件的发生而作出顺延,此等事件所引致的承包人直接损失及额外增加费用视为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3本合同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合同总价包含合同承包范围、招标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合同中的综合单价、总价是指按照本合同工程图纸、规范和招标文件、清单要求而包干的完全价格,除设计变更、签证、违约金、扣款及本合同约定可调整的部分以外的费用均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范围中有但承包人实际未施工的项目或施工不到位的,按市场价格120%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承包人不享受优化设计节约的工程造价费用。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根据工程划分流水段按节点支付,双方同意按照以下付款节点及方式进行支付工程款:每达到付款节点时,由承包人书面申请并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约定价款。当期付款金额=当期已完且合格节点合同价款×支付比例-发包人垫付款-应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月度飞检/周检暂扣工程款。工程款支付特别约定:月度飞检/周检评分中,承包人涉及的分项合格率低于90,每低0.1%,则暂扣当期工程款的1%,直至整改合格后予以支付。详见合同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的附件《工程周检管理办法》。26.2工程节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1、硬铺装、水景、树池、堆土造型施工完成后,30日内支付至该节点已完合同价的60%;2、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完成后,30日内支付至已完合同价的70%;3、全部园林景观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已完合同价的80%;4、工程结算:全部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完成且经确认;3个月内双方结算完成;承包人出具至结算总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工作全部完成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5、结算总价的10%为质保金(保活+保修),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30日内支付50%的质保金(无息);满两年后,30日内支付50%的质保金(无息)。31.确定变更价款31.1对通用条款第31.1条款补充规定如下:(a)承包人须按以下的基本组成内容提交通用条款说明的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签证)工程价款的报告:(1)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及盖章的《施工单位现场签证完工申报单》;(2)设计变更单及签证单;(3)材料价格单及与造价相关的工作通知单;(4)现场测量记录(需有四方签字和验收测量日期);(5)工程量计量书、结算书;(6)现场图片(施工前、中、后照片,隐蔽工程照片);(7)其他涉及签证确认所需资料。(b)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还应提供进一步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c)上述文件外的一切文件均不作为价款变更依据,如发包人有工程变更口头通知,承包人应在口头通知发出后48小时内及时同发包人完善上述有效变更文件的签发或签认手续,超出规定时限提交的口头通知签发或签认资料,视为承包人已放弃相关费用的追加要求。(d)详见合同附件《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认价管理办法》。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图应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而随竣工验收报告一起提交给发包人,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图为正式竣工图;承包人应在递交结算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竣工图,以作为结算资料的组成部分。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和份数:本合同工程竣工之前,承包人须按国家、省、市颁布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整理承包工程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一式四份(施工图纸由发包人提供),移交给发包人及监理。32.2承包人可如期组织验收、提出意见,但验收时间、是否通过应以发包人的意见为准。32.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发包人的要求执行。34.工程移交34.1本工程属于群体工程,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和证明合格后,承包人必须无延误的按照发包人所要求的时间移交已完成的工程予发包人,否则须承担由于延迟交付工程而给发包人所引致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35.竣工结算35.1竣工结算报告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a)工程概要及合同履约情况说明。需附有双方合同代表人的签字;(b)结算工程量清单;(c)结算依据清单;(d)竣工图;(e)详见附件《结算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表单。35.2本工程按以下方式的第1中进行结算。1.合同价加变更签证增减账。2.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确认价执行,工程量按最终版图纸工程量及以最终版图纸为基础的变更签证增减量进行结算。3.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确认价执行,工程量按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结算。36.质量保修质量保修约定:满足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37.违约37.2本合同对通用条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向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补充规定如下:(a)若因承包人供应的物料/设备延期送货、承包人自身管理、施工等原因致使本工程的竣工日较原定的计划有所延误,承包人须按工期延误赔偿率及实际延误的天数向发包人交纳罚款。若发包人另行采取措施追回了被延误的日期,则采取此等措施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的工期延误赔偿率为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相当于本工程合同总价千分之一的罚款,工期违约金累计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同时发包人视损失程度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力。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b)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附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实际损失金额向发包人作出赔偿,发包方可在当期工程款或保修金项中扣除相应违约金。(c)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使用虚假发票或伪造、变造的发票,否则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承担票面金额20%的违约金,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全部损失承包人负责双倍赔偿。同时,发包人可将承包人列为不合格供方,并保留对承包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d)承包人不能有效实施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法规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如承包人因此造成安全事故或对发包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承包人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e)按本合同进行施工组织,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14天书面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承包人每违反一项须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按照发包人指令要求变更过来;承包人项目经理易人,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f)承包人项目经理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问题而导致项目经理被发包人要求调离,承包人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0,000元,项目经理被发包人要求调离达3次的或施工队伍被发包人要求调离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g)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任何承包范围内合理指令必须按时完成,否则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000元,累3次后,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2,000元。(h)承包人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与看房、购房客户发生任何冲突,否则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并向客户赔礼道歉。(i)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0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金中扣除。(j)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工程规范和技术要求的违约的罚则,详见第四部分《工程规范和技术要求》内容。(k)本合同中其它不以上条款规定的违约金事项,除特别说明外,发包人有权在人民币200-10,000元范围内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免费保修、保活期限: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之日起计算,保修、保活期限不少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保修、保活时间景观工程中有防水要求的地方渗漏保修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2年,其他工程(含软景)不少于2年(但发包人提前拆除的,保修、保活期至拆除日止)。本景观工程硬景保修期为2年、软景养护期2年,苗某活期为2年。七、保修、保活款1、余结算总价的10%做为苗木保活费和景观工程的保修金,在工程通过验收12个月(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的赔偿费用的总额)后30天内支付(需发包人及物业公司签字认可)无息返还50%的质保金,满24个月(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的赔偿费用的总额)后30天内支付(需发包人及物业公司签字认可)无息返还50%的质保金。苗木不成活的应及时更换,更换后的苗木保活期相应顺延两年;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未能维护的,发包人有权另外委托他人维护,费用×120%后直接在保修、保活金内扣除(发包人扣除该项费用时,只须凭照片或物业公司证明即可,而无需承包人认可)。2、若发包人垫付维修费用超出保修、保活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承包人支付;所有保修、保活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承包人不愿支付超额部分的,发包人有权由应支付承包人的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仍不够的,以法律手段追回。
附件3-3:结算管理办法及相关表单第一条结算管理基本规定1.1结算1.1.1项目正常施工期间承包方合同具备结算条件的,甲方经办部门(工程、设计、成本)需在具备结算条件后7日内发出结算通知书。项目交付测评完成及竣工验收(视情况项目内部竣工验收)后7日内,甲方工程部需将具备结算条件的承包方发出结算通知书,承包方需在收到结算通知书后20日内上报结算书给甲方项目工程部;甲方工程部审核资料完整、有效后,转交商务成本部进行结算审核。甲方工程部需按本制度认真履行承包方结算上报资料审核职责,保证承包方上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应主动提交与结算相关的反索赔资料,以维护公司利益。如果因结算资料上报引起结算延迟或结算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实施情况不符,将根据造成的损失情况和性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甲方工程部在移交商务成本部承包方上报结算资料时必须将《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核表》如实填写一并移交,并对签署意见负责。前期类、设计类合同的结算由对应部门参照本制度发起和完成结算的审批。所有结算需在项目竣工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集团二审结算审核;根据制度,若需要集团审计部抽审的,需提前沟通。没按时上报结算书的,或者规定时间内由于合作方原因,未完成结算核对或复审的,商务成本部门提供书面信息给经营团队,于提报信息的次月,财务停止该合同的付款。1.1.2分段结算:原则上不同意合同进行分段结算,但是因为甲方运营需要造成的竣备时间不一致,且分段结算部分竣备时间相差三个月以上,经发包方及承包方商议后可以进行分段结算,但是最终结算报告只有一份合并为一个结算总价。1.2供方配合对重计量及结算过程中,配合程度较差的承包方,已经是集采单位的,可停止其在高科范围内签约资格,直至配合完成正在进行的重计量或结算工作;对于非集采单位,限制其在高科范围内的投标资格,直至配合完成正在进行的重计量或结算工作。承包方不按照要求提报结算资料,结算配合度不高,履约评价中必须按实反应评分,并根据合作情况及时进行处罚。第二条结算编制2.1竣工结算发起分包工程验收合格通过后,由项目工程管理部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竣工结算通知书》(附件2),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中竣工结算条款的约定、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结算通知书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报送结算书等相关资料给经办工程主管工程师。2.2结算资料审核2.2.1收到施工单位结算资料后,项目工程管理部在7日内审核结算资料并确认;2.2.2审核要点及要求等具体操作见《施工单位结算报送资料清单》(附件3),资料缺失必须责令施工单位补齐。2.3结算初审2.3.1编制工程一审结算书1)结算总价=本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调整(含合同规定材料调差)+签证结算价+设计变更结算价-减少项目+奖励一违约金±其它。2)总承包工程结算:工程量以工程等部门签认的施工图以及按公司制度根据授权审批合规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为准,竣工图不能做为结算依据,同时预算审核人员应到工地现场执行抽查符合工作,对与现场不符之处做相应计算核减;3)分包工程结算:原则上竣工图不能做为结算依据,除需按照施工方案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工程量的可以用竣工图做为结算依据(如挖土方工程、护坡工程等),其他分包工程结算不能按竣工图结算。如确需竣工图结算需召开决策会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纪要,结算审批表中需写明按照竣工图结算的原由;4)材料采购工程结算:必须有领用施工单位对领用量的签字确认以及甲供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及领料单原件需领用单位、供货单位、监理单位、甲方项目经理四方签字确认;5)结算单价、材料价差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6)扣除甲供材料的多领用材料费(领用甲方材料数量减预算用量(含合同约定损耗)的差量乘甲方订货单价);7)按工程合同确定的结算方式计算结算总价,在审核结算书、与承包方核对时参照合同进行甲供材料、工期奖罚、质量奖罚、安全奖罚、水电费、扣款项目、配合管理费、总包服务费、保修金等费用的计算、扣除;8)根据合同原则,审查各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及时性和合理性。合同中已包含内容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予计量,不真实和没有确认单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予计量;9)区域/城市公司结合开发量及人员配置,可适当进行外委造价咨询公司辅助结算审核。造价咨询公司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根据甲方项目公司提供的承包方上报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需现场踏勘,复核承包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约,并做相关纸面记录。造价咨询公司需熟悉甲方项目管控制度和流程,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制度进行审核,对于结算资料不符合甲方制度流程的结算资料坚决不予计入结算,更不能按照口头通知将没有资料支持的项目计入结算;10)工程结算书要编写有详细的结算编制说明,同时附有《工程结算汇总表》(见附件8)。11)商务成本部根据编制的结算书对承包单位的结算进行初步核定,确定结算价款,同时向承包方声明最终结算金额以复审结果为准。商务成本部人员需对于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审核成果文件进行审核,保证审核成果的质量,上报复审结算资料需按照《项目公司结算一审报送资料目录》(见附件3)的顺序组卷上报并按实填写。12)工程结算分析:合同结算书编写完成后,成本结算责任人应编制该结算的《结算指标分析表》(见附件14),并随结算资料一并上报审批。13)如施工单位不及时上报结算资料及对结帐,必须建立法务发函机制,同时核对支付款情况,停付工程款。
该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21年7月2日,经建设单位某乙公司、施工单位某甲公司、监理单位北京某有限公司就中南高科•保定清苑新经济产业园-1#地块-一期项目三方确认,形成工程竣工验收单。其中建设单位意见为“保定清苑项目两点一线示范区园林景观于2021年7月2日验收通过。”施工单位意见为“该项目已施工完成,验收合格。”监理单位意见为“验收合格。”案涉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021年8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设计变更指令单03,变更内容为:一、西侧主入口丛生五角枫品质提升,调整为丛生元宝枫,更换树形,株高650~700cm,冠径550cm以上,底部增加黄杨球组团;二、主入口北侧发光字底部500mm范围内草皮调整为小叶黄杨;三、招商中心主入口两侧白蜡调整为八棱海棠,3#楼西北角早樱调整为八棱海棠;四、示范区小叶黄杨与草坪接茬部位、岗亭西侧增加草花;五、主入口南侧景观提升部分取消,北侧景观提升部分调整为草坪。
2021年8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设计变更指令单01,变更内容为:1、主入口环岛处地被层次丰富调整;2、示范区范围内绿篱调整为双层;3、岗亭前灌木球调整为双层地被;4、景墙取消,调整为组团绿化;5、50厚预制混凝土PC砖调整为15厚陶瓷仿石PC砖;(因示范区提升了景观效果,植物及铺装成本均有提升,现为平衡整体园区成本,大区部分次要区域苗木进行成本优化设计,保持整体景观造价不变,具体如下:1、取消自行车车棚后面原设计的乔木;2、次要位置行道树间距拉大到7M间距,减少行道树大树数量。)
2021年8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设计变更指令单06,变更内容为:一、总承包合同:1、西侧主入口位置增加沥青道路短驳;2、示范区中央景观带、3#楼异形花池、主入口花池路缘石调整;3、为满足示范区展示效果4#楼北侧、3#楼与4#楼东侧、3#楼北侧临时围挡封堵;二、精装修:精装部分:1、首层电梯厅、二层电梯厅、楼梯1地面做法调整为芝麻灰抛光面石材铺贴;2、为提升展示效果洁具品牌升级为某;3、首层下排窗4轴/G~F轴3樘0930窗取消镜面玻璃覆膜封堵,4轴/D~E轴3630窗新增镜面玻璃覆膜封堵;4、首层、二层、三层中间独立柱踢脚、柱面腻子处理;5、招商中心首层墙面灰色水泥涂料调做法调整为外墙腻子,顶部做至板底;6、首层接待台右侧隔墙墙面封板外墙腻子处理;7、二层三层乳胶漆墙面上部石膏处理;8、二层会议室玻璃隔断上部单排75轻钢龙骨加双面单层9mm厚石膏板处理;9、三层楼梯3隔墙与梁中间木龙骨加石膏板封堵面层石膏找平处理;10、三层电梯门套包封:内外两侧不锈钢中间15mm厚生态板包封处理;11、招商中心一层上部窗户取消不锈钢包封;12、根据现场实际位置调整灯具布置、取消卫生间排风口、一层地面取消结构胶填缝;13、楼梯1扶手提升;电气部分:1、配电箱3AA3、1AL1、2AL1、2AL2、3AL1、3AL2增容;2、空调布置优化、电源做出调整,柜机空调电源使用空开单独控制,空调保温优化;3、现场配管优化、增加强弱电桥架;4、示范区景观电源箱增加电源;三、示范区标识标牌1、取消招商中心屋顶2000*2000mm“招商中心”发光字;四、景观1、根据现场条件重新排布植草井盖位置;2、取消门卫室黄杨球组团;3、示范区增加草花;4、异形花池底部钢板收边;5、主入口南侧景观提升部分取消,北侧部分调整为草坪;6、发光字底部铺设灰色砾石;7、主入口北侧增加早樱1棵,增加黄杨球B4棵;8、3#楼西南角增加早樱1棵,增加五角枫球1棵,黄杨球B2棵;9、主入口北侧及3#楼西南角处5棵黄杨球A提升为灌丛高150cm,蓬径150cm,原黄杨球A移栽至示范区停车位西侧白蜡中间;10、异形花池中间100mm宽钢板取消,调整为陶瓷PC砖铺装;异性花池底部调整为灰色砾石,增加黑色拉丝不锈钢收边,尺寸5+25+30mm;11、岗亭西侧金叶女贞、小叶黄杨调整为草皮、卫矛球;12、异形花池钢板氟碳喷涂调整为珍珠白喷涂。
2023年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设计变更指令单02,变更内容为:对乔木数量进行优化,4号楼北侧法桐数量由9棵调整为7棵。
另查明,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5年5月7日作出(2025)冀0608民初19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787.86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于2025年5月17日作出(2025)冀0608民初19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锦悦公司名下坐落于中心西路北侧、丰收北街东侧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冀(2020)保定市清苑区不动产权第XX号,以370787.86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原告支付保全费2373.94元。
再查明,原告某甲公司原名为河北某甲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变更为河北某乙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的《中南高科•保定清苑新经济产业园-1#地块-一期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成后,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353285.75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
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款的数额应如何计算;二、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应如何计算;三、被告主张的违约金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第一个焦点。根据合同第6页第五条约定“合同总价为724073.61元,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第49页23.3约定“本合同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合同总价包含合同承包范围、招标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合同中的综合单价、总价是指按照本合同工程图纸、规范和招标文件、清单要求而包干的完全价格,除设计变更、签证、违约金、扣款及本合同约定可调整的部分以外的费用均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范围中有但承包人实际未施工的项目或施工不到位的,按市场价格120%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承包人不享受优化设计节约的工程造价费用。”以及第54页35.2约定“本工程按以下方式的第1中进行结算。1.合同价加变更签证增减账。2.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确认价执行,工程量按最终版图纸工程量及以最终版图纸为基础的变更签证增减量进行结算。3.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确认价执行,工程量按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案涉合同总价为724073.61元,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根据设计变更指令单01的内容“因示范区提升了景观效果,植物及铺装成本均有提升,现为平衡整体园区成本,大区部分次要区域苗木进行成本优化设计,保持整体景观造价不变,具体如下:1、取消自行车车棚后面原设计的乔木;2、次要位置行道树间距拉大到7M间距,减少行道树大树数量。”,故该设计变更指令单中的费用无需增减。根据设计变更指令单02的内容,经被告测算,相应扣减费用为4500元,被告提交了对应的费用计算稿、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为证,原告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该设计变更指令单中的费用应扣减4500元。根据设计变更指令单03的内容,经被告测算,相应扣减费用为63486.32元,被告提交了对应的费用计算稿、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为证,原告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该设计变更指令单中的费用应扣减63486.32元。根据设计变更指令单06的内容,经被告测算,相应增加费用为62496.89元,被告提交了对应的费用计算稿、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为证,原告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该设计变更指令单中的费用应增加62496.89元。综上,案涉工程款总额应为718584.18元(724073.61元-4500元-63486.32元+62496.89元)。
关于第二个焦点。根据合同第51页26.2约定“1、硬铺装、水景、树池、堆土造型施工完成后,30日内支付至该节点已完合同价的60%;2、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完成后,30日内支付至已完合同价的70%;3、全部园林景观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已完合同价的80%;4、工程结算:全部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完成且经确认;3个月内双方结算完成;承包人出具至结算总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工作全部完成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5、结算总价的10%为质保金(保活+保修),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30日内支付50%的质保金(无息);满两年后,30日内支付50%的质保金(无息)。”案涉工程完工后,于2021年7月2日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现已过最长质保期2年,被告应支付全部工程款718584.18元,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353285.75元,故仍应给付原告工程款365298.43元(718584.18元-353285.75元)。被告应付工程款365298.43元,其中质保金为71858.42元(718584.18元×10%),故被告应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293440.01元(365298.43元-71858.4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1858.4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3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关于第三个焦点。根据合同第5页第三条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4月15日(以发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5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被告主张原告逾期竣工67天,应承担违约金48512.93元,但未能提交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完工日期以及工期总日历天数,不能证明原告逾期竣工,故对于被告所辩,本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双方的其他诉辩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某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工程款365298.43元。
二、被告河北某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华秀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93440.0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1858.4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6861.82元、保全费2373.94元,由被告河北某丙有限公司负担9099.03元,由原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负担13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