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3民初185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原告:***,女,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易大尧,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赖佑超,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弘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宋振兴。
被告:四川弘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3号楼11201号。
负责人:胡建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弘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弘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易大尧、赖佑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银珠
人民陪审员  党国毅
人民陪审员  李青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秦文军
书 记 员  仲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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