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3民初100号
原告:***,男,1995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贵德县。
原告:**,女,1993年8月23日生,土族,农民,住青海省贵德县。
原告:窦腾云,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贵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贵德县,系窦腾云之子。
被告:易大尧,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赖佑超,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弘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9号4栋1单元19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宋振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弘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3号楼11201室。
法定代表人:胡建君,系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正雪,女,199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贵德县,系四川弘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员工。
原告***、**、窦腾云与被告四川弘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弘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易大尧、赖佑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窦腾云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窦腾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腾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窦腾云负担。
审 判 长  许 花
人民陪审员  胡耀军
人民陪审员  朱淑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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