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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民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9号4栋1**19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3号楼11201号。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德金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贵德县河西镇红岩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樵,青海黄林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德金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2021)青2523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向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法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的上诉本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措 审 判 员 诺日坚赞 审 判 员 龙  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华旦达哇 书 记 员 赵  婷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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