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随州市建筑设计院、随县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321执保139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建筑设计院,住址:随州市沿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院长。
被执行人:随县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随县厉山镇神农居委会随县农贸超市二楼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波,董事长。
根据本院2018年7月3日作出的(2018)鄂1321财保100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建筑设计院申请,本案于2018年7月3日立案执行。(2018)鄂1321财保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随县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随县老316国道与滨海东路交汇处(厉山一桥东头)的神龙湾小区的8-L-2、11-L-2、11-102、11-103、11-107、11-201、11-202、11-203、11-205、13-101、13-102、13-201、13-202号共计十三套商铺及11-2-301号一套住房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随县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随县老316国道与滨海东路交汇处(厉山一桥东头)的神龙湾小区的8-L-2、11-L-2、11-102、11-103、11-107、11-201、11-202、11-203、11-205、13-101、13-102、13-201、13-202号共计十三套商铺及11-2-301号一套住房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先智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培翠